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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充电网络升级项目(一期)-光储充充电站设备采购答疑

  • 2026-03-23

项目名称: 智慧充电网络升级项目(一期)-光储充充电站设备采购答疑

项目编号: E350查看完整信息001

招标公司: 平潭麒麟智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公司: 福州交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光储充充电站设备智慧充电网络升级项目

项目地区:福建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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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充电网络升级项目(一期)-光储充充电站设备采购答疑

递交时间:2026-03-13 16:34 信息来源: 平潭综合实验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24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其它

投标保证金金额 9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4,958,988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标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智慧充电网络升级项目 (一期)- 光储充充电站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答疑 及补充 通知(编号: 001)

招标编号: E350查看完整信息0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疑问统一答复如下。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发布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发布后即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已收悉。

一、答疑内容

问题 1 : 关于 “设备制造商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是否只需提供充电设备制造商营业执照?还是招标文件品目名称中包含的储能柜、逆变器都需要提供厂家营业执照?若所有配套设备均需提供厂家营业执照,既与本项目以充电桩为主要采购标的的目的不符,也超出常规采购要求,特此申请予以明确。

回复 : 该条款中充电设备是指: “全液冷分体式直流充电主机、液冷超充终端、直流快充终端”,投标人为授权代理商的还应提供“全液冷分体式直流充电主机、液冷超充终端、直流快充终端”制造商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有效的“全液冷分体式直流充电主机、液冷超充终端、直流快充终端”制造商授权书 。

问题 2 : 请明确充电设备的范围是否为:全液冷分体式直流充电主机、液冷超充终端、直流快充终端。

回复 : 详见问题 1回复 。

问题 3:本项目相关参数及评审内容与“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服务基础设施信息化提升项目-光储充充电站设备采购 ”有大规模的类似,虽然“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服务基础设施信息化提升项目-光储充充电站设备采购 ”的项目中标单位是福州交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且没公布具体制造商,但根据平潭网闻的《平潭集中投用8座超充站》等消息可知制造商实际为“HW”,本项目是否又是为其量身定制。

回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评审标准均依据智慧充电网络升级项目 (一期) 的实际建设需求制定,结合招标人新能源充电网络的长期规划、光储充一体化运营的技术要求及行业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设定。本项目所有技术要求均为开放性要求,凡符合国家规范及本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合格制造商/代理商均可参与投标,不存在为特定主体量身定制的情形 。

问题 4:招标文件中①招标公告资格要求“ 同一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设备制造商与其授权代理商同时投标的,以设备制造商为有效投标人;”②投标须知要求及有效的充电设备制造商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③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要求“本项目按品目号划为 5 个品目产品,一个投标人每个品目只能选取一个品牌进行投标报价,若某个品目产品选取 2 个及以上的品牌产品进行投标报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按照上述 ①②③的规定明显①③与②存在不一致,若按照①③规定那么存在明显的排斥潜在投标人,且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的规定。请招标人按照②内容进行调整。

回复 :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制造商授权及品目品牌投标的规定无冲突,核心要求均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的规定,现统一明确如下:

1.同一制造商对本项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投标的,仅制造商投标有效; 同一 “全液冷分体式直流充电主机、液冷超充终端、直流快充终端” 制造商对本项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投标的,仅制造商投标有效 。

2.本项目按品目划分为5个品目产品,一个投标人每个品目仅能选取一个品牌进行投标报价,该要求为品目内品牌唯一性要求,并非限制制造商授权,投标人可选择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目产品,或不同制造商的各品目产品参与投标,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亦不排斥潜在投标人 。

问题 5:招标文件第三章的“二、技术服务要求(本条技术服务要求全部内容均为“★”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技术服务要求逐项应答,若偏离或不响应,其投标文件予以否决。”,此内容描述“二、技术服务要求 ”全条款均为“★ ”,为什么该条款的部分子条款为“★”,部分条款未标“★” 以那条为准,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 招标文件第三章 “二、技术服务要求”章节开头已明确:本条技术服务要求全部内容均为★标示的实质性要求,为不允许偏离的条款,投标人须逐项应答,偏离或不响应将否决投标。章节内部分子条款虽未单独标注★,仍属于本条全部实质性要求范围,均为不允许偏离的强制性条款,不存在可偏离项。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全部条款均按实质性要求执行,投标文件须对所有技术服务要求逐条完全响应,不得存在任何负偏离 。

问题 6:技术参数中的 1.4.10 可靠性指标系统平均故障间隔(MTBF):≥120000 小时。120000小时是13年到14年,行业正常是9-10年左右,明显设置过高,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招标人下调。

回复: 本项目的光储充充电站为户外长期运营的基础设施,对设备的可靠性、稳定性要求较高,且本项目质保期要求为 5年,MTBF≥120000 小时的要求,是基于设备全生命周期运营及减少后期运维成本的实际需求设定,是 对充电设备可靠性提出的要求 。该指标为开放性技术要求,凡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制造商均可满足,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不予下调,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 7:《一体化储能柜》的参数电芯循环次数:≥9400 次(末年容量保持率 60%),行业规定《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 年)》单体电池循环寿命≥60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电池组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是明显的高标准、高门槛、高寿命的顶级储能电芯要求。

回复: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2024年)》为行业最低准入条件,本项目为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储能柜为核心储能设备,需匹配充电站长期运营需求,本次要求的“电芯循环次数≥9400次(末年容量保持率60%)”为设备性能要求,并非行业准入要求,高于行业最低标准是项目实际运营的必然需求;该指标未指定特定品牌或技术路线,不存在设置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 8:评审项《设备兼容性》“充电设备能够与100款以上新能源汽车车型完成车桩充电兼容测试,包括:充电连接、启动充电、稳定充电及桩端控制结束充电等。充电兼容测试通过车型数量≥120款的,得3分;≥110,<120 款的,得2 分;≥100 款的,<110款的,得1分。备注:不同年款仅统计为1个车型。备注:投标人应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扫描件,未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的,不得分 ”。

根据国标( GB/T34657)仅要求通过协议一致性与基础互操作测试,未强制要求测试车型数量。行业头部企业常规提供的第三方兼容报告,本项目公共充电站服务大部分车型即可,100款以上属于超高标准,与“满足公共充电 ”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直接将绝大多数中小品牌、新进入者排除在外,仅少数头部品牌(如HW、TLD 等)可能达标,实质性限制竞争。

回复: 国标 GB/T34657的规定为最低技术要求,本项目服务对象涵盖各类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重卡等,要求与100款以上车型完成兼容测试,是为保障公共充电的通用性和适配性;招标文件中对兼容测试车型数量的评分设置了梯度(100-110款得1分、110-120 款得2分、≥120 款得3分),并非强制要求满分标准,投标人可根据自身能力满足基础100款要求并获得相应分值,不存在排斥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 9:评审项《设备先进性》“在最高温度55℃运行1000h,充电桩能正常工作,从未停止输出,降额不超过15%额定功率,满足此项要求得 3 分,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委托检验报告,未提供不得分 ”。

平潭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极端最高气温仅约 38℃,无55℃实际运行环境,该要求与项目所在地实际需求无关;且未提供第三方报告不得分,属于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技术条件。违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福建省招投标管理规定(试行)“评标因素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 ”要求。

回复: 本项目充电设备为户外落地安装,充电主机及终端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自身热量,叠加夏季高温、阳光直射等因素,设备内部实际工作温度会显著高于环境温度,要求设备在 55℃环境下稳定运行,是为保障设备在极端工况下的可靠性,与项目实际运行需求相关;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为保障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和可验证性,避免投标人虚假承诺,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通过合法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测试,不存在设置无关条件的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 10:评审项《MPPT转换效率》按有效投标人排名打分,①未设定最低效率阈值,仅以“排名第一/二/三 ”打分,属于模糊评分条款,评委无明确打分依据,自由裁量权过大;②项目实质性要求逆变器最高转换效率≥98.5%,在此基础上再按排名打分,属于“过度竞争 ”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排斥效率达标但排名靠后的投标人。违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回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设定逆变器最高转换效率 ≥98.5%、中国效率≥98.0% 的实质性最低阈值,未满足该阈值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按排名打分仅针对通过实质性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并非无依据评分;

按排名打分是综合评分法的常规评分方式,旨在区分合格投标人的产品性能差异,评委需依据投标人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进行客观排名,无自由裁量权,且该评分设置符合项目对光伏逆变器发电效率的实际需求,不属于过度竞争,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 11:评审项《安全防护》实质性要求为 AFCI≥L2,L2 等级已完全满足项目光伏逆变器安全需求,但评审项中L2仅得1分,L4(行业最高等级)才满分;L4 等级仅少数进口/头部品牌能提供,中小品牌仅能满足L2/L3,构成排斥。违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回复: 本项目实质性要求 AFCI≥L2,是项目的 最低安全要求 ,投标人满足该要求即可通过实质性审查,评审中对更高等级( L3/L4)设置更高分值,是为 鼓励投标人提供更优的安全防护 等级 ,符合综合评分法 “择优选择” 的原则;

L4 等级并非仅进口/头部品牌可提供,国内多家合格制造商均可满足该要求,且中小品牌可通过满足L2要求获得相应分值,未 构成 排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 12:《设备安全性》 实质性要求仅为“泄爆方向不朝向人员区域 ”,评审项强制限定“顶端泄爆 ”这一特定技术方案;非顶端泄爆(侧面/背面)若避开人员区域,完全满足安全需求,却被判定为0 分,直接排斥采用非顶端泄爆合规方案的投标人。违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限定特定技术方案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 本项目储能柜拟安装于充电站公共区域,周边人员活动频繁, 顶端泄爆 是可有效避免泄爆时高温高压气体、火焰直接接触人员及周边设备,相较于侧面 /背面泄爆,更能保障公共区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是项目 安全运营的核心要求 ,并非限定特定技术方案。该要求是基于项目实际安装环境和安全需求设定,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通过顶端泄爆方案满足要求,不存在排斥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 13:评审项《3.3技术先进性》及评审项《3.5储能电池系统与BMS》3.3 已要求电池包主动均衡功能(3分,0分制),3.5又额外要求“包优化器+主动均衡 ”(2分,0分制),属于重复评审,违反“评标因素唯一性 ”原则;且均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彩页,中小品牌无此证明材料,直接判0分,评分梯度不合理。违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回复: 本项目评审项中 3.3 技术先进性 要求的 “电池包主动均衡功能”与 3.5 储能电池系统与BMS 要求的 “包优化器 + 主动均衡功能”并非重复评审:

1) 3.3为 基础主动均衡功能 ,要求投标人提供电池包自身的均衡方案,是储能电池的基本性能要求;

2) 3.5为 精细化主动均衡功能 ,要求在基础均衡的基础上,通过 安装 包优化器实现电池包间的均衡,适用于电池包更换、新旧混用的场景,是保障储能系统整体寿命的进阶要求;两项评审分别针对不同层面的技术要求,且均设置 0/满分的评分标准,是为 保障技术指标的明确性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能力提供相应方案,不存在重复评审及评分梯度不合理的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 14:评审项《3.7系统调度》光伏功率预测准确率行业常规为80%-85%,90%为超高标准,仅头部品牌的智能调度系统能达到;且该指标与项目“光储充基础调度”的实际需求不匹配(基础调度无需90%高精度预测),排斥中小品牌。违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回复: 本项目为 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 ,光伏功率预测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储能系统的充放电调度、电网负荷调节及充电站的能源利用效率,要求预测准确率 ≥90%,是为 保障光储充系统的协同运营效果 ;该指标为开放性技术要求,凡具备光储智能调度系统研发能力的制造商均可满足,且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功能图片和说明,未设置过高的验证门槛,不存在排斥中小品牌的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 15:评审项《项目经理》本项目为货物采购+简易安装调试,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货物招标的项目经理资质应与“供货、安装调试 ”直接相关,因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建筑业相关资质的单位;无任何建筑业资质的单位(如纯设备采购、贸易、科技、软件开发公司等),无法作为注册建造师的聘用注册单位。该项目评审条款中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一级/二级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资质 ”的条款,属于设置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门槛,直接排斥了所有无建筑业资质的合法设备供应商,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的核心规定。

回复: 本项目并非单纯的货物采购项目,还包含 光储充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联调联试及竣工验收 等工作,涉及机电管线连接、光储充系统集成等专业施工内容, 增加 拟派项目经理具备 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资质 ,是为 保障项目安装调试的专业性、安全性和规范性 ,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

问题 16:招标文件投标格式中的招标编号均为*******************,本项目招标公告的招标编号为E350查看完整信息001。请招标代理单位确认以哪个为准。

回复: 本项目唯一有效招标编号为 E350查看完整信息001,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星号占位符为格式模板标识,各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需将所有星号占位符替换为该正式招标编号,特此明确 。

二、更正内容

1.原招标公告第一章“1.招标条件”中,项目批准文号“闽发改备 [2026] A090073 号”存在笔误,现更正为“ 闽发改备[2026]A090102号”。

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批准文号的内容,均以本次更正后的文号为准。

2.原投标文件格式十三、《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注意事项 1.2 条:

原内容: “对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涉及‘≥或>’、‘≤或<’及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投标响应应填写具体的数值,但技术指标只能以范围作响应的除外。”

现删除该条款内容,调整为: “‘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

3.原投标文件格式十四《商务条件响应表》注意事项 1.2 条:

原内容: “对‘商务要求’项下涉及‘≥或>’、‘≤或<’及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应填写具体的数值。”

现删除该条款内容,调整为: “‘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商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

除上述修改外,《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商务条件响应表》的其他填写要求、表格格式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原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次更正涉及的投标文件格式调整,已同步更新《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商务条件响应表》相关内容,更新后的投标文件格式以附件形式随本补充通知一并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以本次附件版本为准编制投标文件,原版本投标文件格式同时废止。

三 、其他说明

1. 本答疑 及补充 通知 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变 。

2. 投标人应自行持续关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发布的答疑、澄清、修改通知,因未及时查看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平潭麒麟智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平潭正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 年 03 月 23 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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