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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商务局关于福州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申报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 2026-02-05

项目名称: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福州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申报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招标公司: 福州市人民政府

采购标的物: 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申报服务项目

项目地区:福建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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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商务局关于福州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申报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日期:2026-02-05 11:00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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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 福州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申报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 30万元(人民币)

(三)最高限价: 30万元(人民币)

(四)采购数量: 1项

(五)采购需求: 编制《福州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方案》,并提供试点申报配套服务工作。

(六)项目时间: 方案编制周期10个日历日,申报周期根据商务部工作要求设定。

二、项目相关要求

(一)试点 城市工作 方案编制

根据商务部政策要求,对福州市汽车流通体系的现状进行摸底调研,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并针对现状调研提出问题。在全面调查了解、全面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商务部和省厅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优势和市场特点,科学谋划汽车流通消费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等,提出指导性强、前瞻性远、实用性高和可操作性好的对策措施建议,形成实施方案。成果内容应确保数据不缺项、不错项,综合分析全面、透彻、到位,提出对策建议科学、准确、实用。

(二)试点城市申报配套服务工作

1.沟通协调商务部,明确申报要求,推动福州获评试点城市。

2.根据商务部提出的申报条件,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方案,并提供相应的申报配套服务。

( 三 ) 项目团队

组建项目组编制《福州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方案》,并提供试点申报配套服务工作。项目组配备一定数量的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法定条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采购内容及服务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和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3.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证明其免税的相应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据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特定条件

1.服务承诺书:在项目履行期间若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期间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本项目终止,在项目执行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承诺推动福州获评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如此批未获评,服务期则相应延长至获评试点城市为止。(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单位公章)

2.响应承诺书:供应商无条件按照采购人及市政府的要求编制、修改、完善本项目,在接到采购人的调整要求,能够在第一时间响应。(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有关政策

1.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执行,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适用于本项目,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适用于本项目,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信用记录。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并打印信用记录,一并装入响应文件。若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四、响应文件要求

(一)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若供应商代表非法定代表人,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

3.财务状况报告;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资格条件”

4.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据复印件;

5.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特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服务承诺书、响应承诺书等,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加盖单位公章;

(四)项目相关要求偏离表、商务及技术评分标准对照情况点对点应答表;

(五)报价一览表(含详细报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提供项目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理解、技术方案、工作计划等);

(七)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分标准中规定的可体现项目能力及经验的证明材料);

(八)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若有)。

五、响应截止时间

1.响应截止时间为2月11日17:30,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稿件密封送(寄)达(封面请注明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申报服务响应材料)。

2.收件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2号楼13层1302室;

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3.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视为废件。

六、评审

由福州市商务局邀请专家,按综合评分法评审,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成交人,评分标准见附件。

附件:福州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申报服务项目评分标准

福州市商务局

2026年2月5日

附件下载

* 附件:福州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申报服务项目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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